华亚动态
华亚动态>华亚资讯 山西襄汾:通过法院诈骗数亿股权,同一法院却判其缓刑

山西襄汾:通过法院诈骗数亿股权,同一法院却判其缓刑


图片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内景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襄汾县法院一纸民事判决,为福建长乐人王传怀“夺回”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下称新金山公司)37.5%的股权。彼时,王传怀已从该公司离职超13年,而他诉争的股权价值:

多达数亿元

而多年后,支持王传怀“夺回”数亿股权的襄汾县法院,却认定王传怀犯“诈骗罪”,于2023年8月25日判处其: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相关刑事判决书(案号:(2022)晋1023刑初144号),这起巨额股权诈骗案,正源于王传怀此前在股权纠纷中获得的民事胜诉判决(一审案号:(2019)1023民初265号;二审案号:(2020)晋10民终1468号)。
 
作为这起诈骗案的实际受害人,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亚集团)一直在为该民事判决进行申诉。如今事态反转,王传怀和其同伙被判刑,但被这个虚假官司纠缠多年的华亚集团认为该刑事判决结果并不合理。
 
华亚集团认为,刑事一审的合议庭先是拒绝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后将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假诉讼罪”变更为“诈骗罪”进行判决,量刑畸轻,涉嫌严重违法。目前,华亚集团已提交抗诉申请,请求襄汾县检察院提请临汾市检察院对相关刑事判决进行抗诉,但襄汾县检察院以华亚集团并非该起犯罪的受害人为由没有受理抗诉申请。
 

钢企前高层代持巨额股份埋隐患
 
2022年3月28日,王传怀到襄汾县公安局投案时,不知是否会再次回忆起19年前他们到山西创业的情景。
 
一年前的2021年3月23日,王传怀在山西省高级法院作证的时候,曾经深情讲述了创业的艰辛:那是2003年春节正月初八,他们一群福建长乐人来到山西省襄汾县邓庄镇南梁村,在一片荒地上,开办了新金山公司,不到一年就炼出了第一炉钢。“在那边投建、打地铺,连洗澡的地方都没有,零下二十几度作为我们南方人是非常艰苦的。”
 
“长乐系”是国内钢铁行业中一支重要力量。2017年的数据显示,福建长乐人在全国各地投资成立的钢铁企业有500多家。除了钢铁,还有纺织,当地合称“一黑一白” ,是长乐的两大产业支柱。
 
华亚集团的前身是华亚纺织公司,董事长许长球有多年钢铁行业的经验,经过考察决定利用山西襄汾煤炭资源便利的条件,投资成立新金山公司,建立一个大型钢厂。
 
福建的民间投资行为颇为活跃,长乐尤甚盛行。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许长球又要进行一项重大的投资,各路资金纷纷涌入。
 
根据记录,华亚纺织公司吸收了长乐人许典财(背后共计15名社会投资人)的1680万元社会融资,最终通过将该资金转入新金山公司的账户上,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实际上,华亚纺织公司持有新金山公司100%股权。为了方便进行工商登记,决定将新金山公司的股份挂名登记在王传怀和其他3位员工名下。
 
从税务局“下海”的王传怀被许长球委以重任,担任新金山公司的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并把1800万元的出资额登记在他名下

这占当时新金山公司4800万元注册资本的37.5%。
 
而据上述刑事判决书,以王传怀名义通过新金山公司实际投资人之一许典财的集资款为420万元,这些钱大多来于王传怀的亲友,王传怀个人自有资金仅40万元左右。2007年,以王传怀名义投入的资金减少为346万元。
  
离职13年后虚假诉讼鲸吞数亿股权
 
新金山公司发展迅猛。到2006年,已形成200万吨钢、160万吨材的市场规模,实现产值30亿元,成为襄汾县的支柱产业,在临汾市也获得了较大的影响力。

但王传怀却于当年离开

工商登记显示,王传怀于2006年3月15日被免去新金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王传怀从新金山公司离职。
 
按照王传怀的说法,是公司做大了,他遭到旁人的嫉妒和排挤,被迫离开。而有其他员工表示,公务员出身的王传怀是钢铁业外行,曾经出现将重要原料铁渣当废品出卖的纰漏,所以被免职。
 
2006年3月及2008年11月,新金山公司通过签署股东会决议,分两次将王传怀名下600万元和1200万元出资转让给新任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及许典财,林建国于2013年又将受让的600万元出资转让给华亚集团。
 


2019年,已离职13年的王传怀突然一纸诉状,将新金山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37.5%新金山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回转股份。
 
而此时,新金山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增加为3.3亿元,整体估值数十亿元,王传怀诉争的37.5%股权价值多达数亿元。
 
媒体报道,新金山公司于2019至2021年间连续入选山西工商联发布的山西民营企业百强名单,年度营收在30亿元左右。
 
王传怀在起诉状中称,自2006年3月至今一直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最近通过查询新金山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才了解到自己的股份被转走,所以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亚集团和许典财在答辩意见中表示,许典财与王传怀均为新金山公司的名义股东,不是实际出资人,华亚集团才是王传怀所诉37.5%股权的实际出资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中“王传怀”的签名虽不是其本人亲自所签,但这仅是形式上的瑕疵,基于王传怀并非实际出资人的事实,并未损害实际出资人、新金山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股东依法有权行使公司所赋予的股东权利,故不影响股权转让交更的法律效力。
  
“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假诉讼案” 
 
华亚集团表示,因为只是借名股东,王传怀虽然没有签字,但对自己名下股份被转走一直清楚,并未提异议。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家业务兴隆的企业,从2005年至2018年,新金山公司多次分红。
 
分红记录显示,王传怀经手的分红份额为通过其名义投入华亚集团的346万元。
 
然而,这些证据未被审理股权纠纷民事案件的法庭认可。2019年11月,襄汾县法院“(2019)晋1023民初265号判决书”认定:王传怀与林建国、许典财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新金山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王传怀股权变更登记。
 
华亚集团的上诉被临汾市中级法院驳回。2021年4月,山西省高级法院驳回了华亚集团的再审申请。

与此同时,2021年4月9日,新金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国召集新金山临时股东会,以配合襄汾法院判决为由,配合王传怀做出变更登记决议,将福建华亚集团和许典财在新金山公司的登记股权变更1800万给王传怀,并由许长渭冒充福建华亚集团法定代表人在新金山股东会决议上签字通过该决议。再将此股东会决议递交襄汾法院申请强制变更登记执行,后因王传怀涉嫌虚假诉讼被刑事立案才阻止了变更登记执行,但新金山公司100%股权至今仍因王传怀民事诉讼处于被冻结期间。

转折发生在王传怀申请执行之后。
 
2021年3月23日,华亚集团以王传怀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报案。5月23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
 
次年3月28日,王传怀主动投案。随后,
 
林为民被抓获,林梅灼目前在逃

因为新金山公司37.5%股权在当时可能价值超过10亿元,该案以“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被多家媒体报道,成为典型案例。
 
林为民、王传怀被襄汾县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起诉至襄汾县法院。2022年12月10日,襄汾县法院赵继红法官担任审判长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华亚集团向赵继红法官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诉讼。赵继红法官以华亚集团并非案件受害人为由,仅同意福建华亚集团派员旁听,

不同意华亚集团委托代理人出庭

 
4
预谋通过虚假诉讼夺取企业控制权
 
法庭查明,2018年12月份,华亚集团股东内部因分红问题产生纠纷,原福建华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为襄汾县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林为民,与新金山公司原登记股东林梅灼预谋,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恢复王传怀曾登记于工商部门代持性质的1800万元股权,从而达到稀释华亚集团在新金山公司持股比例的目的。

林为民、林梅灼等人找到王传怀,要求他以名下曾在新金山公司代持过1800万元股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初,王传怀并不同意林梅灼的该要求,后经林梅灼通过见面、电话、微信多次做王传怀的工作,王传怀最终同意了林梅灼的要求。2019年1月,林梅灼为王传怀聘请了律师,还为王传怀承担了律师费。
 
2019年1月10日,王传怀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出资1800万元的情况下,

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

在民事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王传怀自始至终都是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在省高院的再审阶段,经过王传怀、林为民、林梅灼三人商议,王传怀在再审的庭生过程中面对法官的询问,改称其诉讼的目的是代表所谓 “社会股东"的利益进行诉讼,但其在一审并未给法院提供过任何书面委托手续。
 
2020年10月9日,王传怀根据之前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襄汾县法院又一次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新金山公司及华亚集团,请求判令原告王传怀同比例增资恢复原37.5%的持股比例。
 
如恢复后,按照2016年新金山公司注册总资本33000万元计算,则37.5%对应的注册资本应为12375万元,实际价值超过10亿元。
 
2021年5月份,林为民等人为了防止王传怀虚假股权恢复后无法掌控,林为民便寻找律师起草了一份《一致行动协议书》,并要求王传怀在协议书上签字,以达到对王传怀股权恢复后的约束。
  
5
突如其来的诈骗未遂判决
 
案件庭审过程中,针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以及如何量刑,控辩双方分别发表了意见。
 
法庭最终认定,王传怀、林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王传怀在新金山公司没有37.5%股权的投资,骗取新金山公司 37.5%的股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确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假诉讼罪名应予变更。

 
判决书裁决,王传怀、林为民已经着手实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诈骗未遂,予以从轻处罚。王传怀和林为民,都被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这个判决,受害人华亚集团极其不满。
 
除了拒绝受害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外,直接改变罪名进行判决也被指违反程序。“庭审中并未涉及诈骗罪以及具体情节,却直接改变罪名进行判决,明显违法。” 法律界人士评说,诈骗罪系侵财类犯罪,诈骗数额直接决定量刑尺度,“本案中被诈骗的新金山公司37.5%股权价值并未予以明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襄汾县法院在没有对诈骗对象进行估值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林为民、王传怀构成诈骗犯罪,认定事实不清。”
 
不仅如此,华亚集团还认为,林为民、王传怀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股权,虽然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但这只是影响对外公示效力,不影响权利的取得,“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是诈骗罪既遂,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林为民、王传怀一审中拒不认罪,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处缓刑的情形。”

受害人认为,新金山公司37.5%股权价值,无论怎么评估都不可能低于人民币十亿元。如果林为民、王传怀构成诈骗犯罪,依据法律规定,

应当对林为民、王传怀判处无期徒刑

 
即便按照一审判决书认定林为民、王传怀系诈骗未遂,也应当在3年至10年进行量刑。

目前,华亚集团已向襄汾县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襄汾县检察院提请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对襄汾县法院判决王传怀、林为民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抗诉。“襄汾县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在法定最低刑刑期以下量刑,构成严重违法。” 

目前林为民、王传怀二人已经提出上诉,

案件等待二审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真逻辑」


Copyright © 2009 山西襄汾:通过法院诈骗数亿股权,同一法院却判其缓刑_福建省华亚集团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7503540号
技术支持:港湾有巢

闽公网安备 35010302000271号